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伲福达”阻击“泥福达”一审未果(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用以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的常用药“伲福达”又名“硝苯地平缓释片”,相关消费者也习惯将其称之为“心痛定片”。因自然人傅绍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提出“泥福达”商标的注册申请,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海制药公司)引证其“伲福达”商标提出异议,在“泥福达”商标被驳回注册后,傅绍文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济宁商标)
  法院认为,虽然“泥福达”商标与黄海制药公司的“伲福达”商标标识相同,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伲福达”商标在“泥福达”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无法获得跨类保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对“伲福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商标注册)
行家点评:
  张爱国(西北政法大学 副教授、博士):该案中,虽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不认可商评委关于引证商标“伲福达”为驰名商标的结论,但认同该案的整体审理思路,即认为该案中的人用药品与非医用营养品并非类似商品,若欲将引证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必须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判断商品类似的相关标准,人用药品与非医用营养品存在着诸多交叉或关联之处,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认定构成类似商品。虽然人用药品与非医用营养品在生产配方、技术条件、质量控制、疗效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两者也有诸多关联之处:两者在功能方面有着互补性,非医用营养品有着保健和辅助治疗的作用;在销售渠道方面,人用药品与非医用营养品同时都可以在普通药店买到;就生产部门而言,制药企业进军非医用营养品、保健品市场或非医用营养品企业涉足制药领域比比皆是;在获取生产行政许可方面,都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消费群体方面,两类商品都包括普通大众。
  该案中,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越大越有利于认定人用药品与非医用营养品的关联性。虽然一审法院认为“伲福达”商标尚未构成驰名商标,但认可其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精神,可以得出商标的知名度越大其保护的范围可能越大的结论。因此若能提供足够证据用以证明该案中“伲福达”商标在“泥福达”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则有利于其保护范围的扩大。

  高天乐(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长):该案是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解决跨类注册纠纷的案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已经比较统一和稳定。
  适用该法条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评价在先权利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在个案中能够达到驰名商标状态,第二步再分析系争商标是否构成对权利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最后认定系争商标是否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权利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一审判决再次体现了这种做法。显然,权利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而以“两商标指定商品差异大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结论作为先予考虑的切入,并拒绝给予驰名商标认定的观点,是需要修正的。
  从该案判决评述的证据部分来看,黄海制药公司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形成的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事实证据,略显不足,尚无法认定其驰名状态,进而不能获得跨类别的扩大保护,并维持了系争商标的注册。
  现实中,多数企业并不吝啬广告投入,但有时却无法在商标案件中凸显出作用,原因正是没有标明宣传的商标内容。这就要求企业的法务人员在审查广告合同时,除了进行合同法项下的审查之外,还应将具体商标列明,并向广告经营主体尽可能的索要表述商标符号的发票,从而使后续实际履行产生的广告刊物、音频视频、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相互间建立关联,清晰明确地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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