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晶彩”不敌“水晶”一审被撤(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贵州长田水晶胶粘剂有限公司(下称长田公司)所持有的“晶彩及图”商标,因被认定与引证商标“水晶”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撤销,随后长田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撤销裁定。(济宁商标)

  争议商标为第7907774号“晶彩及图”商标,由长田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请注册,2011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聚醋酸乙烯乳液、工业用粘合剂、塑料胶等商品上。(商标注册)

  2011年7月,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晶化工公司)就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水晶CRYSTAL及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引证商标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摹仿注册,一旦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据悉,贵州有机化工厂分别于1980年、1985年被核准注册了第136530号“水晶CRYSTAL及图”商标和第238425号“水晶CRYSTAL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类聚乙稀醇缩丁醛胶片、聚乙稀醇、白乳胶类商品上。2004年6月引证商标依法转让至水晶化工公司名下。

  庭审中,长田公司对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认定,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晶彩”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水晶”、英文“CRYSTAL”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在文字构成上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关于“晶彩及图”商标争议的裁定。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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