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剪不断理还乱的“同德福”纷争(商标注册)
 

—— 一方是重庆知名小吃的传人,欲将祖传手艺发扬光大;另一方则拥有注册商标,二者因“同德福”名称纠纷不断(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

    “作为合川桃片的传人,如今遇到了这样的商标纠纷,着实让人心痛。”重庆名小吃同德福合川桃片的传人、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同德福公司)经理余晓华在谈到其与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之间因“同德福”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时对记者说。在这起纠纷中,一方是拥有注册在桃片(糕点)等商品上“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另一方则是合川桃片的第四代传人,二者因为“同德福”3个字开始了漫长的商标争夺之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到法院,至今未果。(商标注册)
    “同德福”传人遇上同名商标
    据了解,合川桃片是重庆市地方名产之一。产品用上等糯米、核桃仁、川白糖、蜜玫瑰等原料,精制加工而成,具有粉质细润,绵软、香味浓郁的特点。而谈起“同德福”品牌,便可以追溯到1898年。当年,蒋盛文与重庆合川人余洪春共同创办“同国福”糖果糕点铺。1900年,更名为“同德福”。随后,随着技艺的改进,同德福生产的合川桃片产品的知名度也逐渐在市场上打开,1926年,“同德福”桃片获得了美国费城世博会的金奖,更是令“同德福”桃片在国际市场上一朝成名。(济宁商标)
    建国后,因历史原因,“同德福”桃片一度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直到2002年1月,“同德福”的第四代传人余晓华才成立了合川市老字号同德福桃片厂。2011年5月,余晓华又注册成立了重庆同德福公司。
    余晓华本想通过创立企业来恢复祖辈的手艺,生产祖传的“同德福”合川桃片,岂料一件从天而降的“同德福”商标,阻挡了余晓华的品牌“复兴之路”。
    原来,早在1997年8月,合川市桃片长温江分厂便向商标局提出了第1215206号“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10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桃片(糕点)等商品上。2000年3月,合川市桃片厂对温江分厂进行民营化改造。2006年6月,成都同德福公司成立,同年11月,“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经核准注册,权利人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
    余晓华认为,其是“同德福”合川桃片产品的第四代传人,成都同德福公司申请注册“同德福”商标构成了“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争议申请。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余晓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作为商号经余晓华先辈使用所形成的商誉和商业价值,在其停止使用该商号40余年后仍得以延续至今。且余晓华重新启用“同德福”并以其为商号成立合川市老字号同德福桃片厂的时间为2002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余晓华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虽然随后余晓华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上诉。
商标持有人与传人互诉侵权
    在商标争议持续未果之后,这场“同德福”之争,由成都同德福公司首先发起了法律进攻。2012年底到2013年初,成都同德福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同德福公司认为,余晓华在其企业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同德福”字样。余晓华、重庆同德福公司在明知注册商标“同德福TONGDEFU及图”的情况下,仍以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成都同德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余晓华将“同德福”字样登记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对此指控,余晓华和重庆同德福公司提出了反诉,称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同德福斋铺,始创于1898年,虽然因1956年公私合营而停止生产,但未因此中断独特技艺的相传。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但其将“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关联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此外,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福”知名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将其“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的任何历史、声誉及影响进行关联的虚假宣传;并立即停止对“同德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
    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成都同德福公司合法注册了“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且仍在有效期内。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晓华、重庆同德福公司登记并使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成都同德福公司宣称“同德福”牌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成都同德福公司是否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对此,法院认为,余晓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及重庆同德福公司的企业字号包含“同德福”3字,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故二者构成近似。
    但根据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书籍和查阅历史事件发展后法院认定,由余晓华父辈经营同德福斋铺曾在上世纪20至50年代享有较高声誉,因此余晓华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故该商号与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重庆同德福公司诉成都同德福公司,余晓华认为,成都同德福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百年老牌”“老字号”字样以及在其产品外包装盒网站上宣称“同德福”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并称其品牌源于同德福斋铺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法院认为,成都同德福公司网站上登载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但其并未能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此外,成都同德福公司还在其产品外包装表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注册时间为1998年,明显时间与叙述不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判决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就虚假宣传行为在其网站刊登声明。
    据了解,重庆同德福公司是重庆市20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之一,目前拥有3件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和20余件外观设计专利。“‘同德福’始创于我的祖辈,我不能让这个品牌在我的手中消失,要将祖辈的技艺传承下去。目前我们已经针对‘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决不让‘同德福’落入他人之手。”余晓华对记者说。
据悉,目前成都同德福公司已就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成都、重庆两“同德福”之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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