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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300万元等成为关注焦点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把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以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注册申请,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广告宣传。这意味着今后注册商标将更为方便,市场秩序更为公平。(商标注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法修正案是“十年磨一剑,辛苦不寻常”。当前实务中存在着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比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问题,新修改的商标法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相应规定,具有很好的针对性、实务性和前瞻性,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济宁商标)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在驰名商标使用上,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原本是为了保护商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现实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陷入了误区。针对这一问

  题,新修改的商标法首先对驰名商标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对此,陶鑫良表示,这些规定将对企业使用驰名商标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规范使用。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300万元

  针对现实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现象较为常见,且维权者获赔偿额度较低的状况,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

  数额。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上调为“300万元”。

  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在第八条中增加声音客体,给“声音”一个明确“身份”,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在现行商标法中,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鉴于在现实中,某些特定的声音可以像文字、图形一样将对应商品与其他商品显

  著区别开来,而不会发生混淆,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

  过去,商标法对于审查时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未能及时完成商标审查带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对此,此次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此规定将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有助于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商标申请效率。

本报实习记者 姜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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