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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在糕点食品行业,提起“稻香村”可谓是无人不晓。这个老字号糕点品牌历经百年风雨,长盛不衰。然而,在商标领域,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之间的商标纠葛一直持续多年未果。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一纸裁定,让一直处在“迷雾”中的京、苏“稻香村”之争有了一点新动向。(济宁商标)

 

  在这份裁定中,商评委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在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具有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裁定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济宁专利)

 

  “稻香村”商标惹纠纷

 

  据悉,20067月苏州稻香村提出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20097月,北京稻香村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申请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和第1133932号“稻香村”文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2011)商标异字第17225号裁定,裁定北京稻香村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北京稻香村不服该裁定,随后向商评委提起了异议复审申请。北京稻香村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稻香村”商标的复制,其申请注册是对北京稻香村著名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和关联,不应核准注册。此外,北京稻香村还指出,其拥有的“稻香村”品牌是中国传统食品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在广大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与北京稻香村使用的“稻香村”文字极为相近的被异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综上,北京稻香村请求商评委撤销被异议商标。

 

  对于北京稻香村提起的异议复审,苏州稻香村答辩称,其是“稻香村”商标的持有人,至今已有200余年历史。2009年,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稻香村DXC”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合法行为。被异议商标经过苏州稻香村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糕点行业拥有一定知名度。北京稻香村认为其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没有事实依据。

 

  商评委在受理后将该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中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北京稻香村的在先商号权;苏州稻香村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等。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中文“稻香村”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字体亦极为相近,双方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别与引证商标以核定的馅饼、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在上述类别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于文字表现形式与北京稻香村长期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更为接近,如允许其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

 

  综上,商评委作出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积极维权规范市场

 

  据了解,此次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是京、苏两家“稻香村”系列商标纠纷的首份行政复审裁定。“自该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签发至今已将近4个月,北京稻香村一直未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立案传票。经向该院立案庭查询,也未发现苏州稻香村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稻香村副总经理尹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正常的程序,商评委对此案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稻香村不能再继续使用被异议商标,否则,属违法行为。”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稻香村在市场上面临的“同名”对手却并非只有苏州稻香村一家。

 

  近年来,有媒体曾先后爆出与北京稻香村名称近似的“河北稻香村”“保定稻香村”“香港稻香村”等。而这其中,不少冒牌“稻香村”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北京稻香村的品牌形象。

 

  “为了保护‘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自2006年起,我们便开始采取多项措施与其他几家‘稻香村’划清了界限。”尹博对记者说,“首先,我们对于北京稻香村经销商的进货渠道进行了规范和整合,让假冒产品没有进入正规市场的可乘之机。其次,我们在北京终端市场实施了统一形象、统一价格、统一产品、统一管理;第三,我们采取差别化的产品宣传方式,同时使用字样,便于老百姓挑选购买北京稻香村的产品。”

 

  此外,尹博指出,历史原因使得“稻香村”商标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但是,所有有权使用“稻香村”商标的企业都应该自觉维护“稻香村”的整体形象,规范自身使用行为,做大做强“稻香村”品牌。

 

  对于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商标纠纷,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胡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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