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利知识 >> 日本专利诉讼程序和对策——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三)
 

审理阶段

 

日本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一般分为3个阶段,即判断专利是否有效、 判断被告是否侵权、判断侵权损失额度。这3个阶段为递进式,只有前一个阶段有了相应的结果才能够继续下一个阶段的审理。

 

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 前一次文章中我们已经详细解释了被告在法院和特许厅双管齐下同时提出专利无效主张的必要性,除非特许厅的无效判决已经生效(没有上诉),否则法院都可以在本案中自行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当然,此案的专利有效性的判决结果,对特许厅没有法律约束力,专利的无效宣告手续只有在特许厅才能够进行。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告、被告双方通过技术说明会等手段向法官解释本案的技术问题,使之认同自己的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种种迹象可能令法官在头脑中形成了“专利有效,侵权可能性高”的印象,法官可能会同意原告的请求或依职权,勒令被告提交证据说明被告侵权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设计图、制造工艺表等。如果到此阶段,被告必须认识到,法官头脑中已经形成了对自己不利的印象,需要慎重考虑下一步的对策。

 

专利侵权损失金额的判定:专利有效且被判定侵权时,审理就进行到下一个阶段:损失判定。在日本,没有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只认可原告的损失利益(应该得到的利益额)和积极解决侵权事件所必要的经费(例如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日本特许法中,损失利益额的计算方法有3种,一是对单个被侵权产品原告的利润额 ×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个数,二是被告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三是相当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与中国不同的是,这3种计算方法不分先后,原告可以任意选择其一,也可以结合使用。

 

使用第一种方法时,原告可能使用大于实际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个数,或超过实际的单个产品的原告利润额,来提出一个较大的赔偿金额。此时,被告应该知道自己也有权利请求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原告提出计算单个产品原告利润额的依据等明确资料。反过来,原告也有权利请求法院勒令被告公开其所得利益的文件资料。当原告请求相当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作为侵权损失金额时,如果得知有其他专利许可使用人存在时,被告也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原告明示其专利使用许可金额。当然,是否同意双方的请求发出公开文件的命令属于法院的职权。

 

判决与和解的可能性

 

侵权损失额的判定,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根据情况,如果法院发出命令,还必须公开企业内部文件,因此,被告在专利有效且法官有可能形成侵权成立的印象之初,即进入讨论侵权损失金额阶段之前,有必要判断是否要提议和解。作为和解的条件,根据情况不同,损失金额差异很大(零到数十亿日元不等),在此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于侵权禁令,一般被告都只能接受原告要求而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审理进行到判决阶段,根据粗略统计,最后原告请求被驳回的可能性在1/2以上,也就是说,半数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主张。但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本来没有侵权,即使胜诉也只是证实了这一点,被告在诉讼中花费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没有办法收回。从这一点来说,即使被告确信自己没有侵权,也应该尽可能在纠纷早期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当然,是否应该和解,和解条件如何,要根据对方是否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该产品的重要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轻易和解并不一定是好的解决方法。

 

原告胜诉时,日本法官必然会认可原告的禁令请求,这一点是日本与美国等国家的不同之处。此时,通常法院会认可销毁残留侵权产品,必要时还会认可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有时候甚至还会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等主张。

 

上诉

 

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下称“知财高院”)上诉,但地方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立即执行一部分判决,例如禁令。作为二审法院的知财高院会对事实进行判断,但是作为三审法院的最高法院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而对事实问题不会进行审理,因此应该注意,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知财高院的判决可以认为是最终判决。(转)(园田吉隆)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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