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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有着百余年历史的钟表品牌“依波路”,其表盘上刻有“BOREL”英文标识,“BOREL”也为其公司英文字号“ERNEST BOREL”的一部分。在中国“ERNEST BOREL”被消费者习惯称为“依波路”。近期,因瑞士依保路钟表有限公司(下称依保路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依保路”文字商标,依波路(远东)有限公司(下称依波路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争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依保路”文字商标。(济宁商标)
  据了解,第3364438号“依保路”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权利人几经转手,最初是在2002年由上海金岛表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04年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钟、手表等商品上。2007年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上海浪池表业有限公司,2008年再次变更为上海钟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争议商标转让至依保路公司。(济宁商标注册)
  依波路公司提出,争议商标与该公司于2001年申请注册的第1815660号“依波路”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依保路”亦为其公司英文字号“ERNEST BOREL”对应的中文翻译之一,只是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ERNEST BOREL”才开始逐渐统一使用“依波路”作为其中文商标。
  对此依保路公司表示,“瑞士依保路钟表有限公司”为其企业名称,故此在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过程中使用其自身的企业名称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攀附“依波路”的问题。另外,依保路公司的英文字号为“SWISS EXPOOL”,“依保路”作为“EXPOOL”的中文翻译使用并无不妥。
  而据依波路公司介绍,依保路公司名为瑞士公司,实为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仅名称中包含“瑞士”字样的公司,但其在宣传中却大量使用“瑞士依保路表”的宣传内容,刻意误导消费者。依波路公司经过市场实际调查还发现,依保路公司在实际的商品销售中,不仅以“瑞士依保路表”的形式刻意与“瑞士依波路表”保持一致,而且“依保路”手表说明书也刻意模仿“依波路”手表说明书,其恶意混淆意图十分明显。
  一审法院通过对两商标的比对,认定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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