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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又一家世界巨头在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缠身,面临巨额索赔。全球化学材料界排名第一、世界500强中排名前十的美国罗门哈斯公司(下称罗门哈斯公司)在一起诉陕西民企专利侵权的纠纷中申请诉前禁令,此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罗门哈斯公司因此被陕西民企告上法庭,追索损害赔偿4900万元。日前,这起案件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济宁专利)
国内民企试图打破垄断
云南的鲜花,一个月后依然可以绽放在北方的客厅;北方的苹果,一年后依然酸甜可口……一直以来,果蔬保鲜多采用冷库贮藏方式,可是成本比较高。近年来,一种新型植物保鲜剂——1-甲基环丙烯(1-MCP)被发现了,这种保鲜剂能有效抑制果品、蔬菜、花卉的后熟、衰老等现象,无毒无害。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认为,它是果蔬保鲜储运技术领域的一次革命。(济宁专利申请)
在我国,由于保鲜储藏的水果蔬菜比例较小,水平低,水果的年损耗率达到20%至30%,蔬菜损耗率达30%,年果蔬腐烂直接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使用1—MCP保鲜,能有效突破我国果蔬花卉尤其是水果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问题——采后储藏,缓解果蔬集中上市,解决果(菜)贱伤农问题,增加果、菜农收入,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且成本仅为常用果蔬保鲜方法的几十分之一。
2006年以前,国内的果蔬保鲜剂市场基本被罗门哈斯公司垄断。罗门哈斯公司是专门从事特殊材料与精细化学品研究、开发和制造的跨国公司,其下属阿格洛珐士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就其研发的果蔬保鲜技术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2006年3月29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99812324.2。阿格洛珐士公司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后,即许可罗门哈斯公司在中国享有独占实施权。此后,罗门哈斯公司在中国推出了商标为“聪明鲜”的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占据国内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直到2006年,陕西省礼泉县西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礼泉西秦公司)负责人梁西秦父子神奇地将1-MCP从气体变成了粉末状固体,国内的果蔬保鲜剂行业冒出了“新人”。梁西秦,一位老牌科技专家,一生痴迷于化学、气体研究。2006年4月,梁西秦联合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延卫等人就“用于果蔬花卉保鲜的1-甲基环丙烯稳定包结物的制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7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042683.2。据介绍,采用该方法制备出来的果蔬保鲜剂主要用于具有跃变型后熟衰老的水果蔬菜花卉保鲜,其有效成分高、使用方便、成本低、易于保管储运,工艺简单,产品产率高。这一技术,还获得陕西省科技二等奖,并进入陕西“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得到政府经费支持450万元。为了便于推广这种有着巨大市场前景的果蔬保鲜剂产品,礼泉西秦公司扩地再建,成立了咸阳西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咸阳西秦公司)。
世界巨头挥舞“专利”大棒
在礼泉西秦公司1-MCP研发并申请专利期间,罗门哈斯公司曾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牵线搭桥,希望能与两家西秦公司合作或者将之收购,但因条件苛刻被拒绝。
2008年10月10日,正当两家西秦公司准备工业化量产1-MCP之时,罗门哈斯公司以侵犯其1-MCP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家西秦公司不得许诺销售或销售1—MCP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等。罗门哈斯公司认为,礼泉西秦公司在市场上推销的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包含其拥有的专利“ZL99812324.2”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其对该专利拥有的独占实施权。罗门哈斯公司还称,礼泉西秦公司与咸阳西秦通过其公司、中国林果等网站,以及通过召开培训会、现场展览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许诺销售和销售商标为“鲜博士”的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这一行为也侵犯了“ZL99812324.2”专利权,同时侵犯了罗门哈斯公司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罗门哈斯公司认为,如不及时制止两家西秦公司的侵权行为,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向西安中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两家西秦公司不得许诺销售或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鲜博士”牌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罗门哈斯公司为此向法院提供了500万元担保。
2008年9月27日,西安中院作出对两家西秦公司执行诉前禁令的裁定:礼泉西秦公司、咸阳西秦公司不得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用于对抑制植物内乙烯反应的化合物的安全、方便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络合物”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西安中院的裁定下发后,两家西秦公司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称其已就相关技术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自主实施发明专利;该技术目前尚未投入生产,不会对其他人的专利造成任何侵犯。故请求撤销西安中院作出的执行诉前禁令的裁定书。
西安中院认为,因罗门哈斯实施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30日,早于两家西秦公司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7日,且两家西秦公司认为其技术目前尚未投入生产的主张,与罗门哈斯公司提供的公证内容不相符,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并无不当。2008年10月31日,西安中院驳回两家西秦公司的复议申请。
从此,梁西秦连同他的两家西秦公司一起,陷入了困境。罗门哈斯公司则继续独霸着中国市场,其2009年的年报显示,在中国销售收入已超过10亿元。
然而,到了2009年7月,事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总部设在台湾的上海利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大量证据,请求宣告阿格洛珐士公司拥有的“用于对抑止植物内乙烯反应的化合物的安全、方便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络合物”(ZL99812324.2)专利权无效。
奋起反击提出巨额索赔
2010年7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阿格洛珐士公司拥有的专利“用于对抑止植物内乙烯反应的化合物的安全、方便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络合物”(ZL99812324.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部分无效。后来,该专利又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阿格洛珐士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2011年1月14日,罗门哈斯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请解除对两家西秦公司的诉前禁令。很快,西安中院解除了对两家西秦公司长达847天的诉前禁令。
2011年9月2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驳回了阿格洛珐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1年12月,两家西秦公司开始反击,向西安中院状告罗门哈斯公司在之前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中不当申请诉前禁令,造成两家西秦公司1-MCP产品被禁止销售和许诺销售847天,请求法院判令罗门哈斯公司赔偿损失4900余万元。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诉前禁令作出后,两家西秦公司不得许诺销售、销售争讼产品是不争的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言而喻。罗门哈斯公司在申请诉前禁令时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我国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罗门哈斯公司应当赔偿申请诉前禁令给两家西秦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两家西秦公司的申请,西安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诉前禁令期间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由于两家西秦公司涉案产品无论在禁令作出前,还是禁令解除后均未投入销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虽然两家西秦公司提交了损失依据,包括支付科研经费凭证、支付劳务费凭证、土地款凭证、支付工程款收款收据、支付试验装饰费凭证、财政拨款单据、支付土地租赁款收款收据等,但是这些证据与本案因诉前禁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西安中院据此认为无法把上述凭证作为认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2013年2月25日,西安中院就这起诉前禁令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门哈斯公司赔偿两家西秦公司共计4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两家西秦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判赔数额与诉求相去甚远,请求改判罗门哈斯公司赔偿4900万元;罗门哈斯公司则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两家西秦公司的赔偿请求。
6月24日,这起由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在陕西高院开庭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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