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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味道鲜美、服务优质的“海底捞”火锅,以经营本土湘菜为主的“江南公社”,国内首创吧台式涮锅“呷哺呷哺”……这些舌尖上的美味让消费者流连忘返。然而一段时间以来这些知名度颇高的餐饮品牌却纷纷陷入商标之争。有关人士指出,从这些案子中可看出餐饮行业正在从传统的“招牌”时代向现代经营模式下的“品牌”时代发展,“舌尖上的中国”不仅需要美味的代代传承,也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济宁商标)

  “海底捞”:驰名被山寨

   今年4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海底捞”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济宁商标注册)

   据悉,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商标最早由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海底捞火锅店申请注册,于1997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餐馆、临时餐食、自助餐馆等服务项目上。2010年,“海底捞”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海底捞公司。

   然而随着“海底捞”知名度的提升,各种傍名牌的山寨“海底捞”也在各地纷纷出现。2011年海底捞公司正式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6家涉嫌傍名牌的山寨“海底捞”火锅店。据海底捞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海底捞商标维权信息的公告”显示,仅在2012年,海底捞公司就在山东、山西、河北、甘肃、天津、武汉等多地进行相关商标维权,涉诉案件近10余起。

   对于餐饮行业的傍名牌现象,2005年时任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的边疆表示,这一方面体现出企业对自身品牌的保护不够重视,包括在商标注册上,没有把和自己品牌相似的名称全部注册,缺乏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技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跟风意识,缺乏守法意识,为提高知名度而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

  “江南公社”:同名起诉争

   具有典型地域饮食文化特色的“江南公社”以其特有的湖湘风味吸引着八方食客,然而这一地域特色饮食品牌也遭到了克隆。

   第4319147号“江南公社”商标权利人是湖南省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江南公社),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饭店、餐馆、酒吧等服务项目上。然而同样叫作“江南公社”的却还有江苏省的南京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江南公社)。其中的缘由要从2007年说起,其时一加盟商加盟湖南江南公社,在双方的合作终止后,该加盟商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了“南京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此后湘苏两家“江南公社”就开始了漫长的正名之争。

   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一纸判决中判定一名为李夏俊的加盟商擅用“江南公社”构成对湖南江南公社商标权利的侵犯。据了解,李夏俊系江阴市一家“江南公社”饭店的老板。湖南江南公社发现,李夏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外使用了“江南公社”商标。为此,湖南江南公社诉将其至法院,要求李夏俊承担侵权责任。李夏俊则声称,其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了加盟合同,于是将涉案商标“江南公社”使用在了自己的店面招牌上,南京江南公社也向他表示可以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夏俊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的加盟合同中并未具体对使用何种商标进行明确,李夏俊未经许可使用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江南公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悉,李夏俊已以“不符合加盟条件”为由,将自己的“东家”南京江南公社诉至法庭。

   其实同名尴尬也非仅此一例。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关于“永和”商标的归属诉争,黑龙江哈尔滨王将餐饮有限公司与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关于“王将”商标的数年争夺也都源于不同主体的同名商标之争。

   “呷哺呷哺”:商号涉侵权

   “今天你呷哺了吗?”源于中国台湾的小火锅店已经成为了众多消费者喜欢光顾的火锅连锁品牌。

   由于在“窝窝团”团购网站上发现以“阳光呷哺”为名的团购火锅套餐,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方式与“呷哺呷哺”提供的火锅餐饮极为相似,日前,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提供“阳光呷哺”火锅餐饮的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以及提供团购服务的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两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而“窝窝团”作为信息发布网站未尽到审查义务,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日前,“窝窝团”有关负责人对此案进行公开回应表示,“阳光呷哺”于20124月与窝窝团进行合作,窝窝团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对其进行了合理审查,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是经批准合法设立的,拥有“阳光呷哺”注册名称,具备上线条件。

   此案涉及合法注册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业内专家分析,在2006年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曾指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都是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两者权利相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权利取得的时间、商号及商标的驰名情况及其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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