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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涉及网络服务的侵权纠纷中,认定侵权需特别关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理解以及网络服务中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小于实际使用范围的现实,对类似服务判定应比较相同因素、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济宁商标)
案情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获准注册“U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提供语言文字服务、外观设计服务、印刷等。中科希望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开发并销售UCDOS系列工具软件。2009年后,该公司接受多家公司定制要求销售VIEW PROJECT工具、文件转化加密V1.0等软件,销售合同上注有“UC”,这些合同售价从15万元至92.33万元不等。(济宁商标注册)
  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通过其开发的用于移动终端的UC浏览器提供多种网络服务。该公司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和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享有“UC”注册商标专用权。
  优视公司官网所列产品目录包括“UC浏览器”“UC乐园”“UC桌面”和“UC网盘”等,该网站同时设有“UC移动安全解决方案”“UC客服”以及“UC乐园讨论区”等栏目,并配有“UC乐园移动社交平台,朋友就在身边!”“UC乐园官网,移动社交平台”等宣传语。通过手机上网安装UC浏览器,该浏览器搜索框中默认显示“UC用户中心”,并在应用中心提供有“游戏中心”“手机阅读”“UC皮肤”等。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通过官网和移动终端浏览器提供上述服务中使用“UC”,属于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UC”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UC”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优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侵权认定的关键是被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UC”商标。首先,应当明确中科希望公司的权利的范围。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U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世纪90年代,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商品和服务还不甚丰富,我国商标注册所适用的第七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下称《分类表》)第42类还是杂项,其中“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尚未细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准注册商标时,可以将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作为核定服务项目给予注册。但第八版以后的《分类表》均将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作为第42类下的子类别标题,归入第4220项,细化出诸如“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小项,且明确对第42类的服务作注释:“主要包括由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虽然早期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约束较少,看似外延非常大,但若仅从字面进行解释,弹性过大,不仅不利于商标权人明确其可行使的商标权范围,也会客观上对他人在后注册商标并行使商标权造成阻碍。中科希望公司一方面将其第42类核定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具体解释为当前《分类表》第4220项下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多项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却刻意回避《分类表》对第42类注释,显然不妥,恰当的方式应尊重《分类表》对该类商品或服务的注释,在“注释”限定范围内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进行解释。
  其次,因优视公司在第9类和第38类等类别上注册了“UC”商标,其辩称系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使用,为此需要审查优视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确系合法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优视公司的现有业务不仅提供移动终端的浏览器软件,而且依托该软件,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推出种类繁多的产品及服务,如杀毒、游戏软件、论坛、影音播放、与移动等第三方公司分享收益的各类网络增值服务等等,许多业务是商品和服务的交织混杂,难以从《分类表》中查找到对应的类别。优视公司虽然抗辩称合法行使商标权,但其难以明确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应当属于在哪一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本案中,虽然中科希望公司注册的“UC”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编程及相关服务,但此处应理解为专业软件工程师的专业软件服务,特征表现为客户的特定性、服务的不可重复性以及按照客户需求,由计算机程序员提供的工业性生产服务,而中科希望公司指称的优视公司所使用的“UC”均是免费或收取少量费用为普通个人用户工作、学习、娱乐提供移动终端产品及网站服务。所以二者从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都不相同。
  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造成混淆,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服务的用户群。虽然优视公司大量地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UC”商标,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必然会侵害中科希望公司享有的涉案“UC”商标权。因为优视公司的用户主要为普通个人,而中科希望公司的用户多为企事业单位,个人与单位用户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能力、判断依据和方式迥异,难以造成混淆。这从中科希望公司提交证据展示其向多个企业销售定制的专业软件及服务,而取得优视公司的服务仅需登录网站或通过手机下载相关应用程序即可完成可知。因此,二者提供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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