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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今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进行了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进行——

  2009年至2011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标侵权案449件,其中284件的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占案件总量的63%,且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效遏制个体经营行为对商标权的侵害,成为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济宁商标)

  据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时常面临文书送达难、诉讼保全难等程序性障碍。能否及时化解上述的程序性障碍,将对知识产权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及时性产生重要影响。(济宁商标申请)

  个体工商户侵权特点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个人或其家庭为经营主体,总体数量大,经营领域广。个体工商户或分布零散,经营地点偏僻,或流动性大,经营时间、地点不固定。在现有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相对集中、审判资源相对缺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面对庞大的个体工商户作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送达任务极其繁重。

  更为重要的是,工商行政、市场管理等相关主体监管存在疏漏。由于工商行政机关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原因,相当一部分原告依据上述信息申请立案,导致法院在诉讼程序启动之时就面临着案件送达的问题。

  在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案件中,对于原告依据工商行政网站上查询的失效信息或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名片信息进行立案,不能成功送达的概率较大。即使原告提供了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信息,但由于个体业主通常无固定住所,法院送达工作也举步维艰。严苛的程序给案多人少的法院送达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法院如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有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与其住所混同,有的经营场所设在大量同类经营户聚集的商品市场中,经常会遇到其家庭成员甚至是周边其它经营户的无理阻挠,少数情形下甚至升级为暴力抗法事件。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了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申领执照期限大为缩短,相关管理费用也被取消,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及注销的随意性增大。

  同时,我国的诚信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被诉至法院后,个体业主可以轻松到工商部门将营业执照变更或者注销,然后拒不到庭,将个人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家庭其他成员名下,法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难以收到实效。

  全面审查被告信息

  2013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正式施行。该部法律在原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增加、完善了部分保障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新民诉法中关于起诉、送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具体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审判程序的法定标准,化解上述程序性障碍。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鉴于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面临的“送达难”困境,人民法院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全面、有效的身份信息。至少应包括其公民身份信息、经有关管理机关确认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上述信息已发生变化,还需进一步更新上述信息。

  同时,鉴于部分个体工商户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登记经营地及实际经营地等均可能不同,因此应要求原告提供其近期的相关信息。如原告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信息时,法院可依职权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否则,均可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真实、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以上方式,能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在起诉前尽力调查相关事实,配合法院更有效地完成送达,启动诉讼程序。

  适当运用司法建议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协助诉讼义务的行为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鉴于当前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中的漏洞以及个别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是造成涉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送达难”困境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有必要适当运用司法建议的手段,对在执行送达中发现的制度规定、管理方式等方面暴露的问题,向有关机关进行书面建议。

  比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交换、协作制度。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协作配合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是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日常工作协助制度,是提高法院送达有效性的最便于操作的方式。

  规范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明确在同一地区,自然人仅能以身份证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且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协议等文件进行备案。对个体业主注册行为予以规范,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下转让、出租营业执照行为,工商行政部门针对个体业主日常经营状况建立诚信档案。

  明确市场开办方或管理方在给个体业主提供经营场所时,应该核实个体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签订租赁合同并予以备案,在其管理场所有个体工商户被诉至法院时,市场开办方对法院送达工作有提供相关信息等协助义务。

  因为市场开办方或管理方知晓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行为、个体业主身份情况、惯常居所等信息,根据“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市场开办方应该对个体业主经营行为负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应该对法院送达工作予以协助配合。上述司法建议的提出,既将有利用使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在整体上赢得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也将有利于法院在个案中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鉴于涉及商标侵权案件的个体工商户中,有部分人员守法意识薄弱,加之经营场所高度聚集等自然原因,容易发生相互串连、共同对抗并阻碍法院执行送达、保全等公务的违法事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文明执法的同时,对妨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各类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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