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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3月15日上午,省工商局、省消协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消费维权十大案件

  1.王建生超范围经营擅自标注生产日期蜜枣案

  2012年10月9日,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王建生在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对面一院内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经初步调查发现:王建生将稷山县新昌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晋昌胜”牌金丝蜜枣分装成“稷康”牌水晶蜜枣出售,已包装好的水晶蜜枣232箱,其中8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该局依法对王建生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含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蜜枣8箱;3.处罚款10000元。(济宁专利)

  2.大同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3月6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大同市某燃气公司在2009年7月市政府统一置换天然气后,不给用户退还提前预收的剩余液化气费,用户曾多次与当事人交涉,都没有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12年3月7日和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发现消费者投诉的事情基本属实,经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济宁商标)

  3.太原市环城贸易商行销售过期啤酒案

  2012年3月13日,太原市工商局接举报称,郝建功(太原市环城贸易商行个体业主)往某公司配送的百威啤酒,涉嫌涂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啤酒。经查,该业主把2011年9月购进的30箱生产日期为2011年8-9月份、保质期为六个月的百威牌啤酒,于2012年3月13日全部配送至某餐饮管理公司。因此次配送的啤酒已过期,当事人擅自制作写有“**专供”字样的标签,将百威啤酒瓶身的生产日期遮挡后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183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明知啤酒已过期却擅自涂改,行为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太原市工商局依法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49940元。

  4.张彦生诉运城市中冀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赔偿案

  2012年5月30日,消费者张彦生在运城市中冀华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斯巴鲁 4S店花3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10月12日,该4S店维修工在上路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并因惯性又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该车毁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方案未达成协议,10月14日该客户张彦生采取堵门、搭条幅(白底黑字)等过激手段进行维权,公安部门介入未能解决问题。随后,他又叫多人吃住在该4S店,并多次去该店闹事,致使该4S店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双方矛盾激化,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10月29日10时,该客户投诉到运城开发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运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高度重视,两名工作人员立即前去4S店开展调查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本着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紧紧围绕双方矛盾焦点和症结深入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先后经过了6次调解,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达成了初步协议:1.被投诉方免费将投诉方因事故出现的故障修理好,并免费更换4个运动版轮胎、轮轂;2.被投诉方免费将投诉方在2012年10月12日检测试车过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进行更换式修理(零部件进行更换式修理);3.被投诉方赔偿投诉方损失50000元整(提车时赔付)。

  5.晋城市城区刘家川假冒汾酒案

  2012年9月19日,晋城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在城区刘家川村一村民家里有假酒向外销售。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举报地点,当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厨房里堆满了多品种汾酒。经执法人员清查,涉案酒类有三大类14个品种,2594盒(瓶)。此案中汾酒系列酒占到了99.3%,涉及12个品种,2576盒(瓶),涉案货值19.04万元,主要包括45°蓝水晶老白汾、42°二十年陈酿、45°十五年陈酿、45°十年老白汾、48°三十年汾酒、53°十年老白汾,以及48°乳玻汾、48°玻汾和53°出品汾等高中低档酒都有;53°飞天茅台有6瓶,价值1.008万元;52°五粮液12盒,价值1.3万元。货值金额合计21.3万元。

  此案涉及案值较大,晋城市工商部门依法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6.临县鑫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侵权案

  2012年5月29日,吕梁市工商局委托山东菏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临县鑫源加油站经销的成品油进行了抽检,现场抽取了两瓶93号汽油,每瓶0.6升。经过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93号汽油的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随即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案发,当事人临县鑫源加油站从陕西永平进的这批不合格93号汽油,共进了1.2吨,进价9000元/吨,销价9500元/吨,已经全部卖完,获利600元,货值金额共计114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3号汽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人民币9400元。

  7.平定县大鹏烟酒行假冒汾酒案

  2012年4月18日,平定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平定县宏泰小区岳某经营的平定县洗马堰大鹏烟酒行进行了检查,在店中发现涉嫌假冒的汾酒系列酒262盒(瓶)。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对涉嫌侵权的262盒(瓶)汾酒系列商品依法进行了暂扣。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出具证明,鉴定暂扣的汾酒系列酒属假冒。当事人岳某未向工商部门提供涉案酒类进销货单据等相关资料,当事人非法所得无法计算。针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汾酒系列酒的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假冒的汾酒系列酒262盒(瓶);3.罚款20000元。

  8.长治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7月31日下午,消费者李女士在长治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50080元的小型轿车。第二天,消费者到汽车装潢店装潢车时,发现车身及玻璃上有颗粒点状物,倒车镜有喷漆现象,雨刷架周围没有密封条且有破损,挡泥板也是破的。8月3日,消费者到该公司领取车辆合格证时被销售员告知其购买的车为修理过的车。消费者当即找到该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得到的答复是免费修车并且给予2000元的补偿。但是消费者认为自己用购新车的价格买了辆事故车,所以要求更换同款的新车。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李女士到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长治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核实,该车曾在市南广场车展时发生过事故。经过调解,汽车销售公司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车,并为消费者提供上户、保险等所有新车上路的一切费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00余元。

  9.怀仁县老鲍肉食水产批发部掺杂掺假肉食品案

  2012年11月21日下午,怀仁县工商局南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老鲍肉食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的食品进货台账及进货凭证,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店所售羊肉卷、猪肉卷均是从大同一批发商购进羊肉棒、猪肉棒,自行切片加工而成,并用白色食品塑料袋和透明塑料盒进行分装,存放于冰柜内待售。调查中,该店负责人承认,有时店中的服务员用标有“涮羊肉”的塑料袋盛装猪肉卷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比纯羊肉卷价格低5-8元/斤。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嫌在所售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于当天立案,对该店进行了查封。11月22日,对经营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该局于11月26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长治市城区某化妆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6月7日9时,消费者贺女士在长治市城区一家美容院接受拔罐服务。其间,由于服务人员操作不当,不慎将燃烧的酒精倒在了消费者衣服的右领下,酒精火焰将贺女士的颈颌部烧伤。随后贺女士被美容院的负责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初步诊断为颈颌部烧伤10%,度。出院后,贺女士找到美容院,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整形费等相关费用,但具体赔偿金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贺女士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了投诉。经过多次调解,消费者与美容院最终达成一致,美容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贺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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